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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憲法終結黨政權_制約狐群狗黨亂天下 19 mai 公民憲法─總綱中華民國公民憲法
中華民國憲改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與國民主義、
公民主導政權及公天下之精神,為鞏固國權、公民政權、保障民權,
奠定政治安定、社會安寧、經濟繁榮、族群融合以及增進人民福利、安全福祉,
治定公民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總 綱
第一條
中華民國立足於現有疆域,稱曰:台灣;
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其主權獨立,屬於國民全體;其政權共享,完全為公民所主導之公民政府。
第二條
基於一個中國原則:一個中國兩個國家和平發展互助論。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階段一中分治,互不隸屬, 建構海峽兩岸雙邊經濟、文化、政治於和平、對等、互助之原則,互相往來。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來一中統合,最終建構於公民民主、政治相容、民心相連基礎之上。 第三條
中華民國基於國民主義,國民意志視為公民總統之意志,決定政權導向,不受總統、國會之約束。
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仰賴國民嚴肅授權:中央與地方均權、領導與監督分權。
第五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六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中華民國之始固有疆域及現有疆域台、澎、金、馬及列嶼。
第七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八條
中華民國國旗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公民憲法─公民總統公民總統 第九條 依據憲法賦予公民總統神聖權利條文,行使「公民總統制」之制度。 第十條 中央政府公民總統制實施五權獨立,全體公民主導政權,五權各別獨立,分權制衡,共管制約之原則。 第十一條 公民總統以自己裁判意志決定領導者與監督者去留,以維繫國家生存與發展,直接扮演國會與總統仲裁者角色, 全國合格公民總數 1/100 以上連署提案, 3/100 以上同意公投,即可發動救國保家公投運動。 第十二條 公民總統神聖政治權利: 選舉適當或罷免不適當人選。 創制新法與複決修憲、新憲。 公民投票解散國會。 公民投票解決重大爭議案。 直接或間接管理監督中央政府機關。 第十三條 公民總統人格特質: 陽光信念爭取民主、公理、正義志向而奮鬥。 大肚文明包容台灣、中華、國際文化而創新。 第十四條 公民總統創制、複決新法權不得與憲法相牴觸,其創制複決權行使,以法律定之。 公民總統公投權、創制權、複決權行使,政府不得違逆法定民意多數。 政府官員如犯有違逆公民總統權利之嚴重事實,監察院提出彈劾,予以罷免。 第十五條 為國家政局穩固社會安定,國家主權爭議不以公民自決為手段,進行無限次全民公投, 僅能以制憲與治憲新憲版本,決定全體公民總統終其一生一次對國家主權裁量權之意志。 第十六條 公民總統不分意識、宗教、黨派、族群、地域、階級、職業等,共同參與公正、公義、公平之公民權發展運動。 第十七條 以國家主義、種族主義、公民主義發展個人、或特殊團體之實力,成為英雄式、明星級崇拜而為掌權者, 且欲以各種手段削弱國會監督權增強領導行政權之集權政體,則公民總統當予以制止,政權不得干涉與侵犯。 違憲者應受憲法所賦予監察、司法部門權力制裁與公民總統權威制裁。 第十八條 公民總統制之總統副總統、國會議長副議長、五院正副院長、各部會首長、 地方首長、大法官、法官、檢調警首長,不得參與黨主席、黨職及輔選活動。 嚴正示意:中央政府非各黨各派專屬之公民政府象徵性。
公民憲法─國會國 會 第九條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由公民直選之委員會組織國會委員會,簡稱國會。 第二十條 國會為中央政府最終監督機關,代表全國國民掌管制約權,行使監督權。 國會職權如下述: 依任務需要,行使提請全民公投罷免正副總統、提請全民公投複決立法院修憲新憲案、 行政院長推舉與形式同意權、同意解散個別專責院會、提供國是建言、領土變更決議提請公民複決、 提請全民公投重大爭議案、提出「國會尊嚴公投」。 第二十一條 國會議長由國會委員中選舉產生,改選可連選連任之。 副議長、內部首長由議長提名國會委員會同意後任命之。 議長、副議長、內部首長其任期與國會委員同。 議長對行政院長行使形式同意權。 國會多數決可決議行政院長人選。第二十二條 國會委員應於當選後定期宣誓,其因故未宣誓者,得另定日期一次補行宣誓。 其誓詞如下: 余謹以至誠,恪遵憲法,代表中華民國人民依法行使職權。謹誓。 國會委員宣誓後,應於誓詞簽名。國會委員不依規定宣誓者,不得出席會議及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國會會議依任務需要,定期與非定期由國會議長召集國會委員開議。 議長對外代表國會,並於開會時主持會議。 第二十四條 國會依國會職權行使時,得召開國會會議,情形如下述: 提請全民公投罷免正副總統。 行使國會多數決行政院長人選時。 修憲新憲案提請全民公投複決。 同意解散個別專責院會。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檢討國是提供國是建言。 領土變更決議。 提請全民公投重大爭議案。 提出「國會尊嚴公投」。 國會委員五分之二以上或議長請求召集時。 應總統之要求,咨請國會召開時。 第二十五條 專責院會與國會委員會,非有委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其議決除憲法及國會行使職權之程序另有規定外,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二十六條 國會開會地點在中央政府國會委員會常設機構-國會中心。 第二十七條 國會議長依總統代理職位之法源代行總統職位以及與總統共同召集有關各院院長以會商解決院與院間之爭執。 第二十八條 國會委員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對會內受議事規則嚴格規範。 第二十九條 國會委員除現行犯與罪證確鑿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三十條 國會委員之選舉、罷免,及國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三十一條 國會反對總統不依憲法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國家政局穩定與發展, 可以以最後手段「國會尊嚴公投」提出總統不信任案交由全民公投,由公民總統決定總統的去留。 依憲法條文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國會委員通過提請全民公投重大爭議案行使項目如下: 爭議性極大攸關全民利益之法案。 爭議性極大攸關全民利益之政策。 爭議性極大攸關全民利益之建設。 第三十三條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以本身專責機構不得提請發動全民公投權。 必須以國會立場與角色在國會中心連署,國會通過始能全民公投。 第三十四條 除憲改、創制外提請公投須經國會全體委員 1/4 以上連署提出,出席過半通過,提請全民公投。 選民總額過半以有效票 1/2 以上通過,提案議決發生效力,由全民共同承擔責任。
新憲、憲改議決發生效力,由全民共同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雖是該機關、機構最高首長,其象徵性大於實質性。 第三十六條變更領土治理範圍,國會委員全體 1/4 以上之提議,全體 3/4 以上出席,出席 3/4 以上決議通過, 提請全民複決公投。選民總額過半以有效票 3/4 以上通過,提案議決發生效力。 第三十七條 國會貫徹國家發展、政治安定,以全體委員過半數票同意,更換新總統所推舉之行政院長取而代之治理行政。 第三十八條 國會議事日程須於七天前先行通知,緊急時三天內通知完畢,其會議之舉行日優先權, 凌駕於其他專責院會之會議,專責院會不得異議或拒絕。 第三十九條 國會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第四十條 國會委員中司法委員、考試委員必須超出黨派以外,不存有任何統獨、族群之意識, 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專業職權,不受任何干涉,正副院長亦不得指使或干涉。 第四十一條 國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公民憲法─總統 總 統
第四十二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是國家最高獨立指揮中樞,統轄全國性事務,舉凡統帥、公布法令、外交、宣布戒嚴、赦免、 任免官員、發布緊急命令權、啟動國安機制、提請「防衛性全民公投」、
提請「總統尊嚴公投」等憲法所賦予之權利。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由公民直接過半多數決,選舉產生。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以法律定之。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下: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 致力政治安定、族群和諧,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新任總統掌理行政院,提名行政院長,將治國理念治國方針交付其推動。 之後,視國會多數決決議行政院長人選。
第四十六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三軍。
新任總統提名行政院長,經國會議長形式同意,總統任命。 總統行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院長形式同意權,無須行政院長之副署。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若未經副署,在法律上不發生效力。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外交處理權。 第四十九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五十二條
咨請專責國會開臨時會。
請國會召開國會會議。 提請「防衛性全民公投」,公投法詳載之。 總統執權主事,副總統襄權輔事,襄權事宜,由總統授予。 行政院長副署總統所行使之職權,總統無須負其責。監察院全體 2 /3 以上委員通過, 仍須到監察院會議作特殊報告及說明。
總統每年新始須向國會作國情報告。 國家遇有國家安全顧慮、人民遭遇緊急危難之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 須為急速處理時,總統須正式諮詢國會議長、各院院長、大法官,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發布緊急命令或啟動國安機制或宣布戒嚴,為必要處置。
且須於發動後國會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國會委員出席過半通過之追認。
但於新任國會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國會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
如國會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或國安機制或戒嚴動作立即失效。
若涉及不法啟動或發布,依法追究之。動作起始後,總統得視以後發展狀況決定解除時機。
國會認為有必要解除時,得經委員全體 3/5 以上決議,移請總統解除之。
第五十七條
正副總統未滿一年不得任意罷免,被彈劾例外。 未滿三年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國會議長代行其職權,
並由立法院辦理重新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國會議長代行其職權,以一年內為限。
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咨請國會出席 1/2 以上通過同意任用,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次屆期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 由行政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代行總統職權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總統因彈劾案被罷免,副總統未涉及,不得罷免。 總統因不信任案被罷免,副總統、行政內閣得與總統同進退。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或犯罪屬實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第五十九條
總統任內如有犯內亂外患罪或犯罪違法屬實時,依憲法得應負法律及政治責任, 得由監察院之全體委員 1/2 以上提議連署,全體委員 2/3 以上決議,提出彈劾案,
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六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非彈劾罷免案,因個人爭議性大、治國能力差或未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
有負國民付託,影響國家安定、社會秩序形成政經混亂,須負起政治責任。
國會有權以全體委員 1/4 以上提議,簽署不信任案,提出全民公投罷免案,
附具理由書提出聲請,送請國會議長,於四十五日內召集國會,如經全體委員 3/4 以上贊同,
即刻辦理全民公投罷免案,並經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
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對同一總統罷免案未通過,國會不得再罷免之聲請,彈劾案不受此限。 總統有權宣告解散全國公民所選出各院委員會,但應提交國會委員出席 1/2以上同意, 得解散個別專責院會委員會。若解散無效,總統無須辭職或接受不信任。
國會反對黨或聯盟經常以非理性多數決決議,杯葛總統政策或制定行政機關難以實施之法律,
此刻總統解散專責國會不成,而總統又堅持自己的理想,維護自己的尊嚴,
可以以最後手段「總統尊嚴公投」,無須經由國會同意,直接提出全民公投解散國會,
由公民總統決定國會去留。
第六十三條
總統為計劃國家決策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決策會議。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
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四條
總統到國會宣達咨文前,先邀請國會議長、五院院長、各黨黨主席於總統府暢談國家大事, 互相溝通,瞭解彼此政策,治國理念,察納雅言,化解選舉與政治恩怨。
公民憲法─行政 行 政
第六十五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獨立行政機關。
行政院提相關法案於立法院,諸如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 條約案、其他重大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事項法案。
行政院提案於監察院,諸如公共政策、福利政策、公共建設等議案。 行政院執行總統之國策會議決及國會政策決議。如衝突,以國會多數決議為主。
第六十六條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行政院長總統提名任命,須經國會議長形式同意。 行政院長經國會推舉,須經總統形式同意任命。
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考試院檢審提出拔擢任用, 由行政院長與總統商談意向,行政院長正式同意任命。
行政院部會以下含官方基金會之首長,全面事務官,由官檢委員會依考銓法規辦理與任用,
總統、院長不得干涉。其他院部會比照辦理。
閣揆與副閣揆、部會首長與總統、國會互動之關係決定其任期。 行政院長之免職命令,需新提名之行政院長經國會議長形式同意後生效。 行政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但總統須於四十五日內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咨請國會議長形式同意。
行政院長無須因專責國會改選而辭職。但總統改選後必須總辭,以示對元首人事權之尊重。 行政院政策提案,依憲法對監察院負責。 行政院法案提案,依憲法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向監察院提出施政方針及報告與備詢。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案之專責報告與備詢。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 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先行將實行之政策、法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行政院人事審議局與考試院行政人事局代表組織官檢委員會,負起行政院事務官舉才之評議、監督。 第六十九條
常設協合會議機構,發展協合主義之精義,協商整合之聯合會議。 第七十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半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其餘司法、考試、監察院比照辦理。
立法院預算提出於行政院初審,立法院複核。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依法完成審核提報各院。 其餘立法、司法、考試院比照辦理。
中央政府反負債條款: 政府綜合預算總額編列,現任不得高於上屆總統國家財政總收入1.5倍。 現任超支上屆總統國家財政總收入之預算編列,應由現任政府籌措財源包括加稅, 負起舉債還債之責任,限期分攤以現任總統期結束。
國家欠債不得依賴後代子孫償還。當代國民應盡舉債還債之義務。
避免浮濫編列與執行,立院監院確實監督。 特別預算僅用於緊急危難之天災、癘疫時,國家建設、軍事發展常態性編列,不得列入。
行政院長信任案與政策或法案提案互綁,以自己辭職為擔保以示與此案共進退, 經與部長會議討論審議後,向監察院、立法院提出信任案以決定院長去留。
在此情形除非三日內有不信任案之動議提出,經表決否決政府所提政策、法案,即視同通過解職令。
信任案未提出,其政策、法案為監察院、立法院否決或退回修改,
無所謂倒閣揆問題,行政院長必須接受監察院、立法院決議放棄或修改。
第七十三條
行政院長因信任案與不信任案而辭職,同時總統提出院長人選,國會委員亦有權提出另一行政院長人選,
交由國會委員全體過半通過產生,擇其適當之院長,總統得任命之。
第七十四條
總統選舉日前三個月準備競選期間,屬於看守內閣,可提出施政藍圖,但重大政策、法案交由下任總統決定。
當次總統續選必須辭職由法定代理人依順位接任執行國事。
第七十五條
非常性行政中立之機構依法列舉,五院各院各黨派代表 2/3 人數與政黨、社團推薦院外公正人士 1/3 人數, 參與該組織運作,平形處理各項事務,重大事項全體代表 2/3 合議制議決,
依法獨立行使該機構職權並負起完全責任。
第七十六條
國民安全會議,議決國民免於恐懼、危險、社會混亂之安全事項與政策,行政院長主持之。 第七十七條
立法院對行政部門不當行政命令可依法中止。
監察院對行政部門違憲違法之政策、法案,依法退回或要求修正。 第七十八條
可要求立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將立法職能授與行政院,一旦立法院通過權力授予某法案某時效內,
政府可用行政命令形式制訂法律。
任何法案如承擔政府責任之信任綁標以示負責,立法院僅以信任案之表決,決定法案是否接受。
賦予政府法案包裹表決,立法院應全面接受政府同意修正案。 包裹表決之法案與行政命令之法律,仍必須經監察院審察、監督之限制。
行政院或各院任何法案提案須知會監察院,作為法案是否違憲違法初步審察。 第八十條
行政院長有權要求監察院就其一般政策之宣告予以正式認可。
第八十一條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公民憲法─立法 立 法
第八十二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獨立立法機關。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法案事項之權。 行使修法、修憲、新憲之責。 行使法案審查權、法案質詢權、法案議決權。 立法委員由全國公民選出,組織立法委員會,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立法委員任期為四年,可連選得連任。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 院長由立法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經總統形式同意。 副院長、內部首長由院長推薦提名,立法委員會同意任命。 立法委員依下列規定選出之:
將自由地區以縣市之里為基本單位合組一定人數,全國共區分數十區,
以單一小選區兩票制,直接公民選出一位區域代表。
全國不分區代表佔全額1 /3 人數,不分區代表依票選政黨比例選出。
自由地區平地及山地原住民、僑居國外國民數名。
後兩項名額,依票選政黨比例選出。 不分區立委保障婦女名額二分之一。
立法委員總額編列與小選區劃分法,以法律另訂之。
第八十五條
立法院依法律定之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八十六條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依專門委員會會議與立法院會議自行與全員集會。
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立法院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開臨時會:
總統或國會議長咨請。
院長必要或立委全體四分之一以上請求。
第八十八條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第八十九條
法律公布前,總統與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等,如認為執行窒礙難行時,
依行政院請求得經總統核可,對法律之決議案,退還立法院將其全條法律案予以覆議,立法院不得拒絕之。
該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於送達立法院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
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原決議案失效。
覆議經全體委員過半維持原決議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未經立法委員全體 1/2 以上之同意維持原決議案,不得推翻總統否決權。
第九十條
立法委員經全體 1/3 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全體過半贊成,行政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行政院長並得同時提請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
總統十日內須諮詢國會議長、立法院長後宣告解散該院,於十日內,國會議長召開國會,
出席 1/2以上同意通過,確定解散該院會,並於60日內完成該院之改選,改選後一年內不得再予以解散。
國會同意案一旦未通過,宣告解散令失效。不信任案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信任案未提出,其法案為立法院否決或建議其修改,無所謂倒閣揆問題。
行政院長必須接受立法院決議,放棄或修改之。
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第九十一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同時監察院法案審議完成無違憲違法,移送行政院副署及總統發布,
總統應於收到後得於十日內公布之,否則總統得依照第八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第九十二條
立法院應有提案立法權輔佐各院會提案立法之不足。但不得與該院之職權相牴觸,否則視為無效,
有爭議之處,可由大法官會議解釋最後裁決。
第九十三條
不觸及違憲違法之爭議性法案,監察院無權否決或採取拖延或爭議杯葛,
最後仍須以立法院立法通過,監察院無權拒絕接受。
第九十四條
立法院調節解決中央與地方事務爭議,擬訂法案修正。
第九十五條
立法院聽取各院提出本院所掌事項法律案報告、列席陳述意見與備詢。
第九十六條
財政預算監督權:
審議和通過政府財政預算案。
預備費支出事後審查承認權。
第九十七條
憲法修正案同時須經監察院與司法院監督審核。
立法院全體委員 1/4 以上提議,全體 3/4 以上出席,出席 3/4 以上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 再由國會提請全民公投複決之,以示全民尊重此修憲條款,補強憲法合理性。
修憲案不須經總統退回覆議。 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公民憲法─司法 司 法
第九十九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獨立司法機關。
掌理司法檢調權、查弊之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公務人員、司法官、檢調官員審判懲戒; 解散政黨權;監督地方縣市自治權;受理人民申訴、檢舉、訴訟等請願權;
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司法委員、大法官,由全國公民選出,組織司法委員會,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權。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 司法院長由司法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經總統形式同意。 副院長、內部首長由院長推薦提名,司法委員會同意任命。 司法委員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之。 總統、國會議長推薦提名大法官,直接交由公民檢審選出。 司法委員候選人由各政黨或社團推薦賢達,由公民直選之。 大法官任期八年,四年改選一半,經國民審查檢驗通過,連選連任之。 法官任期八年,連選連任至退休齡退職。 檢察總長由檢察官選舉產生或檢察官推舉,司法委員會選出,四年期,連選得連任一次。 調查局長由檢察總長提名,司法委員會同意任命。 司法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司法委員、大法官組織之。
憲法法院由大法官會議與憲法法庭組織之。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組織憲法法庭。 司法官、檢調官員懲戒委員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彈劾法院。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司法官與檢調官員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任免、
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第一百零三條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長為主席。
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案。 審查解釋法律是否符合憲法,進行違憲審查終審決議,並具有法令審議權,宣判法律違憲之權利。 大法官會議應於一個月內裁決釋疑,如緊急情況急迫性必要,經提出機關請求八日內完成。 大法官會議裁決不得上訴,違憲法令審查權對各機關具有拘束力。 法律未公布前,得由總統或議長或專責委員會全體委員 1/3 以上通過或行政院提出總統簽署,始能提請釋憲。 憲法法庭處理事項:
總統、議長受審以憲法法庭執行之,以司法院長為主席。
憲法法庭依據彈劾程序如認定總統、議長故意違反憲法法律得宣告判定之。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經監察院全體 3/4 以上議決提出,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判。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制行之。
調解各級政府間糾紛,保衛憲法規定的民主程序。權限爭議的歸屬問題,憲法法庭審理判決之。 法官為退休齡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第一百零六條
司法院權限:
司法院本身並不掌理實際之審判事項。 司法院對於所屬各機關法院判決或懲戒會議決,事前無指揮之權,事後無覆核或變更撤銷之權。 違憲違法之官方法令,經民眾上訴,依法定程序勝訴,應宣布其無效並承認補償之。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各級法院依審級區別行使司法審判權。
三級三審、法官團、陪審團、合議庭制,貫徹司法一元化。 貫徹檢察一體程序,服從監察或司法委員會全體委員 1/3 以上同意,司法部門必須啟動檢調委員會,
無條件查察,不受上級首長和院長干涉,配合檢調團之專案程序進行獨立調查偵察起訴。
檢調委員會立即一半抽樣、一半推薦檢察團與調查團代表,組織獨立檢調團專案處理,
檢調偵辦程序規劃,統一指揮內部偵辦作業,檢調官員必須遵循檢調團合議制之監督指揮程序,
行使偵查起訴等職權。
第一百一十條
檢調委員會全體 2/3 由司法委員各黨派代及推薦院外公正代表,
應監察委員會要求與司法院同可直接推薦代表 1/3 數以下名額參與該組織。檢察總長當檢調委員會主席。
該會依檢調組織法職權行使之。
第一百十一條
懲戒委員會在審議公務人員、司法官、檢調官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背叛監督權、
違法亂紀失職之行為事件時,須以監察委員出席過半提出彈劾為前提,經彈劾法院判決確定解職之。
第一百十二條
司法委員會或監察委員會之全體委員 1/3 以上同意,即可對政府所有官員與各院委員違紀違法,
行使請調司法權,由司法執行單位依法檢調查察不法及嫌疑案件。
第一百十三條
司法院之司法委員會體系、法官體系、檢調體系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公民憲法─考試 考 試
第一百十四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獨立考試機關。 掌理職權: 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公家機關官員、委員評核與官檢委員會評議之責。 第一百十五條
考試委員由全國公民選出,組織考試委員會,代表人民行使考試權;並負起官檢委員會委員評議、監督之責。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任期與委員同。 考試院長由考試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經總統形式同意。 副院長、內部首長由考試院長提名,考試委員會同意。 考試委員任期四年,改選可連選連任之。 考試委員候選人由各政黨或社團推薦。 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組織之。 第一百十七條
公務人員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政府官員任用資格須經官檢委員會與人事委員篩選與同意,始得任用。
第一百十八條
下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設置考選部負責考試、銓敘部負責人事銓敘、評核部對公家機關官員、委員之評核。 考試院公職人員失職違法仍要接受監察院之彈劾、糾舉、糾正之提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公民憲法─監察 監 察
第一百二十二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獨立監察機關。
行使職權如下:
有提出糾正權、糾舉權、彈劾權之監察權;有審察權、審計權、請調權、調查權; 行使政策政務質詢、監督、審察之監察權與倒閣揆權;行使法案監督、審察之監察權;人民請願處理權。
第一百二十三條 監察委員由全國公民選出,組織監察委員會,代表人民行使監察權。
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之。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
院長由監察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經總統形式同意。 副院長、內部首長由監察院長提名,監察委員會同意。 設置審計部其審計長由監察院長提名,監察委員會同意。 監察委員依下列規定選出之:
各縣、市為單位之大選區,依人口比例決定該選區名額。其區域代表一票制直接由公民選出。
全國不分區代表佔全額 1/3 人數,不分區代表依票選政黨當選代表比例方式選出。
自由地區平地及山地原住民、僑居國外國民數名。
後兩項名額,依票選政黨當選代表比例方式選出。 不分區立委保障婦女名額依後兩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四人以上八人以下者,
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八人者,每滿八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監察委員總額與選區名額編列,以法律另訂之。 監察院會議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監察院會議採合議制,獨立行使憲法職權。 監察院會議按月由院長召集開會一次,依專門委員會會議與監察院會議自行與全員集會。
監察院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開臨時會: 總統或國會議長咨請。 院長必要或監委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監察院為行使行政監察權時,專門委員會委員出席 1/3 決議認可,
得主動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被調機關不得拒絕。
第一百二十八條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專門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第一百二十九條
監察院經各種專門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第一百三十條
監察院有權要求聽取總統府、行政院長、部會首長等官員施政方針與政策、政務報告,
所有政府官員有義務參與,不得任何理由退席拒絕。
監察院並可邀請委外體制會領導人及社會關係人員到會陳述意見或備詢, 必要時接受監察院之公開或保密監督、審查。
如惡意缺席、答非所問、敷衍作答、備詢態度惡劣、不配合監察院調查之官員或相關人員, 有藐視國會事實行為,以背叛監督權罪名提出彈劾, 罷免該官員,或 1/3 委員以上同意,
直接交付司法院檢調查察不合作官員或相關人員。
第一百三十一條
以協合會管道對不同利益團體或選民具體要求進行協調或疏導。
或舉行聽證會在其專門領域對政府的行為進行調查。
第一百三十二條
監察院各項決議法定人數: 政策、政務監察權在與會出席人數過半議決通過發生效力。 經全體委員 1/3 以上動議設置調查委員會。 經全體委員 1/3 以上提議交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無牴觸憲法及法律。 經全體委員 1/3 以上決議,請調司法權查察。 立法、監察院各院全體委員 1/3 以上連署同意,提交一般法律案要求進行修改,經立法程序完成之。 監察院對於總統府、五院及地方公務人員確認其行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 總統、議長彈劾案-監察院全體委員 1/2 以上提議連署、全體 2/3 以上決議提出彈劾; 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五院院長、大法官-監察院全體委員 1/3 以上連署、全體 1/2 以上決議提出彈劾; 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確認,立即解職。
中央、地方公務人員、法官、檢察官-監察委員 12 人以上連署,出席過半數審查及議決提出彈劾; 司法院彈劾法院判決確認,立即解職。
監察委員 9 人審查決定對失職違法行為提出確立,逕送被糾人之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辦理。 行政院對於監察院決議之政策,如認為窒礙難行時,依行政院請求得經總統核可, 對政策之決議案,退還監察院將其予以覆議,監察院不得拒絕。
該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監察院覆議,於送達監察院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
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原決議案失效。
覆議經全體委員過半維持原決議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未經監察委員全體 1/2 以上之同意維持原決議案,不得推翻總統否決權。
監察院經全體委員 1/3 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提出 72 小時後,應於 48 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全體過半贊成,行政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行政院長並得同時提請總統宣告解散監察院,
總統十日內須諮詢國會議長監察院長後宣告解散該院,於十日內,
國會議長召開國會,出席 1/2 以上同意通過,確定解散該院會,
並於 60 日內完成該院之改選,改選後一年內不得再予以解散。國會同意案一旦未通過,宣告解散令失效。
不信任案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信任案、不信任案未提出,其政策為監察院否決或建議其修改,無所謂倒閣揆之問題。 行政院長必須接受監察院之決議,放棄或修改之。
監察院對於行政院所提政務、政策是否違憲違法及損及人民權益之監督審察或建議, 如有違憲違法之疑慮,交付大法官解釋,經確認違憲違法退回行政院補正或廢止,
定義模擬兩可有瑕疵之解釋應擱置維持決策前現狀。如損及人民權益經監察院會議決,退回行政院補正或廢止。
行政院金錢(錢坑)福利法之政策提案適宜否,監察院會議直接決議廢止或通過, 或提建言擬補強提案之缺失,退回行政院補正,不得以追加方方式跟進,堅實自己或本黨政治實力。
監察委員參與立法期之法案審察,是否違憲違法之監督審察或加註意見參考。 如有疑慮,交付大法官釋疑,經確認違憲違法,函送行政院補正、廢止或立法院修正之。
否決政府所提政策,如情節嚴重可追究官員之責任,行政院長、部會首長負起連帶責任, 甚至於提出不信任案。
第一百三十九條
議事廳內不得以糾彈權之提出要脅官員,否則質詢委員自己先受到議事委員會委員依議事規則提出糾彈。 第一百四十條
審計部負起國家支出審議權,財政狀況報告權。 審計部須向監察院會議負責,並提出審核報告。 審計長應於各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各院。 本院之決算自審後,應提出立法院依法完成複核提報至監察院,完成決算程序。 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公民憲法─政黨政 黨 第一百四十二條 政黨目的為國家舉才、為政府舉賢,經由公民選出,替國家做事及輔佐政府政策的發展。 非掌握權力、享用權力、獨霸權力、濫用權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 政黨宗旨是標榜民主法治、良性競爭法則,共襄盛舉政治的參與和發展。 非製造政黨與政黨和人民與人民的兩極對立與仇恨。 第一百四十四條 政黨目標是要讓國家的政治、社會、經濟、科技、文化、建設等蓬勃發展。 尤其政黨更要替人民爭取公民權與公民政權,為人民服務。 非野蠻與巧詐、為黨營私、玩弄權術、爭權奪利、竊權己有。
以上144條文內容為公民憲法公政權條款 ending
18 mai 治憲治憲 制憲與治憲分野之辨 朝代更迭,制定新憲,謂之制憲。 國號不變,治定新憲,謂之治憲。 制憲目的 一、制憲之目的,主要將國家主體以台灣人民為基礎,以台灣為中心的台灣共和國主體,重新制定新憲法。 二、制憲之目標,代表著意涵是台灣共和國國格主體性的宣示,昭告國際各國,台灣的台灣共和國需要受尊重與承認。 治憲目的 一、治憲之目的,主要將國家主體以台灣人民為基礎,以台灣為中心的中華民國主體,補強公民新主權、終結黨政權,治定新憲法。 二、治憲之目標,代表著中華民國國格主體性的宣示,昭告國際各國,台灣的中華民國在政治地位上需要受尊重與承認。 不諱言 政治的現實事實,將會毫不留情的告訴我們: 中台戰爭─制憲的成功將招惹中共專制獨裁政權的非民主威脅、及國際政治西瓜偎大邊效應的敏感性,孤立台灣共和國,並且面臨中國意識與台灣意識之民族性鬥爭,以及爆發更慘烈的台灣建國獨立戰爭,使台灣面臨立即深陷不可預測式的毀滅性攻擊,萬劫而不復。台灣的民主、政經與產業數十年努力耕耘,因錯誤的制憲,毀於一旦,化為烏有。最後,還要成為海上難民、孤島災胞。 勵精圖治─治憲恰好相反,勵精圖治於落實憲政真實改革,政權公民化,加強公民參政監督權,以黨以家私政權全都拋棄如敝屣。並且,統合國內統獨路線之紛爭,加強兩岸交流互蒙其利的雙贏局面。同時,免除兩岸不必要的戰爭。使憲法道道地地成為一部真正救國、治國的公民憲法,為全國人民謀福利、為公民爭權利、為兩岸開太平、為國家創建公民政府的新局面。 政治與政權 一體兩面─政治與政權一體兩面,政治與社會又息息相關。什麼樣的政治就會有什麼樣的政權;什麼樣的政權就會有什麼樣的社會。這是無庸置疑,很自然的道理。 政權模糊─當政府的政權體系定位模糊,分不清領導者與監督者該盡的本分和義務,政治語言與政治行為經常脫離政治常軌,往民主方向背道而馳。 政治含糊─當國家的政治主權定位含糊,社會即刻出現兩極化的聲音與理論,思維模式異曲不同工,南轅北轍,心裡出現國中有國的思維,效忠與敬愛這個國,只是表面化,骨子裡卻只想另外一個國,自認為改了國號,一切的制度、尊嚴、認同、承認等問題都能迎刃而解,於是乎內心產生國格分裂與人格分裂的思維。矛盾與分裂引領著政治與社會不同意識立場的衝突與對立。 解決僵局─面對政治思維的僵化表現,治憲就在於解決兩極化分裂的危機,打破自我設限藩籬的僵局。 從政治、政權兩方面著手做起: 第一,就是政治絕不含糊,台灣與一中找出交集點,治癒心理的政治異常,走向心靈國與國的大和解,進而邁向兩極化社會的大和解。 第二,就是政權絕不模糊,政府歸政府、政黨歸政黨,領導者與監督者各取所需,各盡其職,分工制衡,締造均衡政權、制約政權的公民政權。 唯有如此,社會轉危為安,國家化險為夷,建立清明政治才會有公平政權,創造公義政權才會有祥和社會。 沒有二分法─走向這步田地,公民總統沒有地域觀念、沒有分割那一種人、沒有外來與本土政權之分、沒有台灣國與大中國的尖銳思維。島內大家團結,島外兩岸和平。沒有二分法,一切的制度、尊嚴、認同、承認等問題,自然迎刃化解。不受任何政客、政黨、或他國之欺騙、挑撥、挑釁、愚弄或分化,且輕易解開所有問題的關鍵與答案,消弭兩極化,回歸多元化的政治舞台。建設新政治、新經濟、新民主的新台灣,做一個愛台灣、不去害台灣的真正頂天立地的新台灣人。 台灣入憲、一中入憲 中華民國(台灣)─新憲總綱第一條開宗名義:中華民國立足於現有疆域;稱曰:台灣。將台灣納入新憲中,意謂著:中華民國在台灣;中華民國是台灣;台灣的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與台灣等同符號;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兄弟邦誼等同符號;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兄弟邦誼等同符號。 大愛─愛這片福爾摩莎土地,愛台灣,愛中華民國,尤其更要以寬容雅量的心,去愛對岸的中國。大家要清楚知道,排他性的愛,就不能稱之為「大愛」,只會造成雙方的敵視與仇恨,爭端與戰爭。 無須閃躲─無須閃躲台灣獨立的主張,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無庸置疑,台灣當然是主權獨立的民主共和國,它的名字叫做中華民國。 不必迴避─不必迴避一個中國原則:一個中國兩個國家和平發展互助論。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階段一中分治,互不隸屬,建構海峽兩岸雙邊經濟、文化、政治於和平、對等、互助之原則,互相往來。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來一中統合,最終建構於公民民主、政治相容、民心相連基礎之上。 新紀元 統獨休止─政治立場不再含糊,臺灣入憲、一中入憲,統獨之爭毫無意義,應予以劃上休止符。 認清事實─主張台獨建國者必須認清事實,台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不應再以過去敵視仇恨,假以正名運動或制憲,篡改中華民國國號為訴求,製造島內種族意識的情緒高漲,人心浮動,社會混亂,最後驅使島內、島外武裝革命,導引中共武力犯台,生靈塗炭,實在不應該一手悼念228(高呼和平),一手創制228(製造戰爭)。 兩場戰役─中華民國既已是本土政權、台灣政權,反倒是台灣共和國還是未出生的政權產物。台獨建國者必須認清楚,台獨建國是一條走的非常艱辛,最後還是走到死巷的路。台獨建國不僅要面對當代本土政權的挑戰,還必須經過兩場戰役,才能建立新興國家-台灣共和國。 其中一役就是中華民國治憲與台灣共和國制憲公投文明之役;另外一役就是中共專制政權與台灣獨立建國慘烈野蠻之戰。 兩場戰役贏了,台獨建國理想終可實現,成為台灣本土政權。其後,再來看世界各國是否承認?是否讓台灣共和國加入聯合國?國家主權自尊與自主是否重新找回?還是犧牲了所有一切,重新回到一窮二白零原點。 綠色年代─如今,黨政權已更替綠色年代,台灣入憲,應該是台獨建國人士的目標與收手時機,以捨我其誰魄力,拋開意識型態,以大開大合、有容乃大氣度,拋棄過去的創傷,創合新台灣。回顧早期專制政權的可怕教訓,誓言不再讓它重現本島,主動積極創建公民政權,撫慰悲慟的歷史、受害者及其家屬。並繼續打拚建設新台灣,回饋台灣的鄉里和百姓,以大公無私的精神,彌平國內、國外政治擾攘,邁入台灣民主新紀元。 中華民國 主權獨立─國父 孫中山先生推翻滿清,1912年創立中華民國那一天起,就已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迄今,不會因世界各國是否承認,喪失主權獨立的條件。國共政權相爭,江山視為私有權、私天下,兄弟相爭,與中國歷代皇朝奪權之爭,並無二致。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華民國退居於台澎金馬。同年古寧頭戰役,中共侵略,血洗台灣失敗。在1958年金門823炮戰保台戰役,成功地阻止中共東侵澎湖、台灣,奠定了中華民國是事實的存在;再加上一連串中央與地方選舉、總統直選,早已不是任何人、任何政黨、任何國家可以隨意扭曲,摀住自己的耳朵、閉上自己的眼睛、或以某個理由、或某個政治論述、或某個國際公約搪塞,妄自菲薄,否定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 向全民負責─中華民國政府初期來台屬於外來政權,無庸置疑。戰役之後,轉變成本土政權自此確立,亦無庸懷疑。台灣政權已沒有外來與本土之分,基於憲法民族平等、人權保障,任何公民選上總統、地方首長、委員、議員,是向國家、向政府、向人民、向憲法負責;不是向政權、向政黨、向地域意識負責。 錯誤示範─以二分法:本土與外來、台灣意識與中國意識、族群省籍分類,對政權下定義與論述,撕裂、挑撥、分化人民感情,已嚴重違背人權、侵害人權。事實上,已違反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是非常不尊重人民的公民權,對公民權做出極大的不敬,是相當嚴重錯誤的示範。 兩岸新關係─對岸中國必須認清事實:中華民國,中流砥柱,屹立不搖。時代變遷,革命進步,對岸應以開闊心,認清現實的事實,不應再以國族主義、強權主義欺凌彈丸島國。一中分治、一中統合是中華民國的主張,承認一個中國為前提明示新憲中,雙方應基於理解與忍讓,共同建構兩岸互信與和平機制,以公政權、公天下思維,架構兩岸的新關係。 一個中國 一個中國建立在歷史背景的發展上。 孫中山建立中華民國簡稱中國之開始,與毛澤東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中國之以後,兩者都以同一「中國」名詞自稱。一個中國當然不違反雙方的國格,與兩岸分治的事實,不容任何一方否定或併吞。 大愛戰略─面對中共政權的霸權專制,中華民國心懷大愛戰略(註),維持尊嚴與自主當然不能示弱退讓。但也不能以台灣民族地域意識,刺激紅色中國民族地域意識,製造民族性仇恨,增添雙方軍事、文化、社會的對立與衝突,助長戰爭的氣燄。 一中論:一個中國兩個國家和平發展互助論。 基於一個中國兩岸(國)分治,依據政治現實論述,符合一邊一國論、兩國論、又不失一個中國論,是國內藍綠雙方、海峽兩岸雙方都能接受的事實。海峽雙邊應基於和平、發展、互助理念,在互相承認對方存在事實的基礎上,建立互信與合作,才能符合兩岸人民的最大利益。 一中互助─在一個中國前提與一中互助原則上,幫助中華民國加入聯合國,使兩岸走向和平、對等、互助的關係。只要有利於中華民國的安全、生存的發展及民主的鞏固,就能進而推動對岸中國的政治改革,加速完成公民民主制度,促成未來統一的大業。對本地台灣人民、對岸中國人民而言:都是福氣。 民主改革變調 一、民主改革路線不是強調吃台灣米、喝台灣水、講台灣話、流台灣血;不是強調台灣意識、台灣主體、台灣主權;不是反對外來政權、終結外來政權、或終結某某某;不是本土化的獨立建國運動;不是台灣民族主義推翻中華民族主義;不是換個國名、正個名就能解決國格尊嚴,輕易加入聯合國。 二、台灣地域意識民主改革,半數人認同,半數人不認同,已經明顯指出民主改革出現嚴重的落差。原因是:台灣地域意識的民主改革並非真正的民主改革,而是戕害非台灣民族意識,而是製造兩極化意識對立。 三、反對專制獨裁,實施民主化運動,最後只是為了獨立建國,假借正名運動篡改國號,此種民主改革稱之為篡國式民主改革。為了保衛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的民主改革路線,因而再創造另一外來政權國體-台灣共和國,將問題複雜化而危險化。甚至走向偏鋒,失去民主改革的原意。 四、10%大中國意識、10%台獨建國意識不放棄本位主義,那麼繼續讓他們去相互叫囂鬥爭,讓台灣中立、追求民主進步的一群中、青、少壯派,繼續往公民民主、公民政權的民主康莊大道向前邁進,融合台灣意識文化、中華意識文化,匯聚成當代公民意識文化。台灣實無分裂的本錢,不應再使用二分法來否定對方,誤導全國人民陷入兩難的決定,大家共同化解仇恨與鬥爭建立大眾的民主尊嚴,而不以個人或個黨的仇視與鬥爭建立自己的民主威嚴。 人民期待 虛幻謊言─一個中國是事實並非謊言,一個中國兩個政治實體的兩個國家也並非虛幻。只是目前一個是專制民主政權的中華民國,一個是專制獨裁政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兄弟相互對峙、自相殘害的關係而已。只不過現在角色顯然易位,已不再是毛蔣(往生)之爭或國共(變天)之爭,取而代之的是紅綠之爭,一切所有均屬私利黨爭。 人民最大─為化解雙方的鬥爭,雙方唯一要做的就是:如何努力讓自己的政權成為公民政權,成為公民政府的公民民主制度。誠如中華「人民」與中華「民主」實施政權改造,合而為一,成為公民民主,才能成為大中華。況且,雙方領導人常言:「人民最大」。那麼,就去實踐吧!言談之外,何不起而力行,替廣大人民做件有意義的事,對自己人民的期待也有個交代。 向憲法負責 尊重與平等─中華民國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已經是本土政權,無須畫蛇添足,正名視聽昭告世人,沒有必要更名或推翻,改建台灣共和國。依據現行憲法第一章第五條及第二章第七條第十八條第四章第四十八條等條款精神,公民權之尊重與平等,凡是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權力機關做事與服務,其中央政權無外來與本土政權之分,無中華民國政權與台灣政權之分、無本土派與在地派之分。任何中華民國政府之公僕執政均向國家、向政府、向人民、向憲法負責。 政權分辨─如要二分法,依政權之分辨,以公民民主政權之發展與專制獨裁政權、專制民主政權之落日來區分,最為恰當,也最為合理。既不挑撥、又不分化;既不違反公民權、又不侵犯基本人權;既可兼顧全民利益、又可使民主往上提升。 五權俱備─事實上,憲法本身無關於為大小國之設立,而是因應公民與國家、政府、社會建立相互關係與權利。麻雀雖小五臟俱全,政權雖小五權俱備。常聽說: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行使,形容成小孩穿大人衣褲很不適用。但也聽說:急欲引用美國式的三權分立。試問引用美國憲法使用台灣,似乎大小邏輯又說不通。其實嚴格說來:憲法不是為某地域、總統、政黨、利益團體或單一特殊事件而設立;也沒有所謂大國小國之區別。它主要是為全國人民福祉而設、為公民總統權利而建、為整體共通利益而立。現行的國外三權分立與國內五權分立的兩者憲法,在人治、獨治、權治大於法治的台灣施行,只會造就專制民主、專制獨裁,仍舊脫離不了私政權、黨政權的窠臼裡。誠然,早已不是為全國人民福祉、為公民總統權利、為整體共通利益而設立的公民憲法。 公民主權─確保台、澎、金、馬安全,在中華民國領土上的全國公民總統共同為自由、民主、人權站出來,為公民政權、公民政府、公民民主奮戰。大家一起為治新憲而努力,由公民完全主導新憲內容中的國家主權、政府權力、社會權利、個人權利的規範,落實公民權,發揮淋漓盡致。因此,全國公民總統必須不放棄自己的公民主權,成為真正國家的主人與頭家,匯聚力量催生公民政權的新憲法,為公民政權宣揚,為公民民主號召,鞏固民主國權,展現民主政黨政治,展現台灣公民總統的總意志力。 兩個節日─正是如此,為了強化與尊重公民權的發展重要性,政府應該為國家的主人,於適當時機,主動訂出兩個節日:公民總統日(公民日)、世界公民政權日(世界人權12/10同一天)。訂定紀念日的原因很簡單:唯有公民政權的國家,基本人權才會有保障;沒有公民政權的國家,只會被專制民主與專制獨裁所戲弄,被掌權者玩弄於手掌心,將人民當芻狗,將人權、公民權踐踏的體無完膚。 認清台灣治憲事實 一、治定公民憲法─三權分立、五權分立製造專制民主黨政權的產物,必須揚棄。以公民政權為藍本之公民憲法,五權獨立之公民總統制開創公民民主之體制,締造公政權、公天下之公民政府。 二、融合成公民民主文化─政權公民化運動啟發公民智慧與公民自覺,進而影響政黨智慧與政黨自覺、政府智慧與政府自覺。以台灣意識發展台灣文化、以中華意識發展中國文化,加以融合成公民民主文化。進而以公民民主文化反攻中國大陸,加速專制獨裁政權轉化成公民意識的公民政權。 三、原制度瑕疵亟待解決─在台灣實施五權分立數十年,由於政治、社會、經濟、文化快速發展,原制度瑕疵早已跟不上現代化,連帶引發社會各別面向的衝突與對立。諸如南部與北部、都會與鄉村不同的人文素養;政黨之間理念的矛盾與衝突;原住民、客家人、福佬人、外省人的族群思維與理念不盡相同;受司法影響的人,都說自己遭政治迫害。社會對立、政黨對立、族群撕裂、政府公信力式微,影響全民的生活與生存利益。因此,勢必要治定新憲解決。 四、台灣民主運動永續發展─為了台灣民主運動永續發展,提升人權、法治、平等、公民權。促進社會公民主流價值觀,進而建立公民政權,建立公民制度的新國家。全民形成共識,建構公民主體意識,鼓舞公民總統付諸行動,致力於完成新公民政權。 五、實踐「公民總統」歷史性任務─真正愛台灣必須捐棄地域意識,不以地域意識發展私政權,造成政治的偏離、政權的狹隘。發揚台灣文化、中華文化,打造公民文化。讓中華民國成為台灣這片土地的仁慈母親,使憲法成為公民民主世紀的公民主義憲法,實踐台灣「公民總統」歷史性民主改革之任務。 六、不再含糊政治與模糊政權─國家不能再繼續打混下去。必須讓現在含糊的政治與模糊的政權,清晰明朗,海闊天空;朝野和諧,政黨相互尊重,文明競爭;海峽兩岸劍拔弩張導向和平共存。 七、歸咎政黨惹的禍─不是歸罪於「中國」的問題,不是歸咎於「台灣」的問題,是自己本身專制民主政權惹的禍;是黨營政權私有化,政黨惹的禍。政黨的權力鬥爭從過去國共黨爭至今藍綠黨爭、紅綠黨爭,造成阻礙民主發展的毒素,侵蝕台灣社會、政治、教育、文化的資源。治憲就是歸咎政黨,反躬自省。揚棄地域、省籍、族群分化思想,精誠團結,維護中華民國主權獨立地位,建立公民政府及公民政權之公民民主制度,國家主體自主自尊地位,肯定被世界各國所承認與推崇。 八、實現台灣共同命運體─台灣民主制度根基於公民總統的意志願景,大家心手相連,協力發展公民政權,提升台灣公民政治。大家應將時間、智慧、財力發展於雙方合作基礎之上,實現台灣經濟、文化、社會、政治共同命運體。 九、打造權責分明公民政府─以台灣為主體,落實國民主權,使台灣人民成為國家的主人及公民總統。啟動治憲列車,澄清五權分立的糾葛,集思廣益,全方位徹底改革,治定新憲,打造權責分明、權力分立、獨立的公民政府。 十、強調一切以人民為依歸─強調以公民主導的公民憲法、公民政權、公民政府、公民社會、公民新權,一切以人民為依歸。 十一、治定公民民主制度─治憲改革國號不變,總綱雖變但不涉及國家主權問題。僅將公民總統、政府、政權之公民民主制度,進行合理、合法改革。任何人、任何政黨、包括中國共產黨對於台灣的公民憲法,應保持審慎樂觀,予以肯定與認知。與制憲變更國體,南轅北轍,不可相提並論。其實,台灣任何形式的憲改,如果脫離公民民主制度,一切的憲改都只是專制的起源。 十二、公民總統自己裁判意志為依歸─制憲與治憲若無交集,是中華民國、台灣、政黨、人民的宿命。無論政治主張是台灣共和國或中華民國?是制憲抑或治憲?互相尊重對方理念,以公民總統自己裁判意志為依歸,決定支持哪一種版本,而後大家共同承擔其結果,民主之路國民選擇,一切由台灣人民承擔最後的選擇結果,即使戰爭的苦果也要忍痛接受。台灣小小地方自己內部搞鬥爭,族群撕裂,不亡國也必將元氣大傷,大家愛台灣愛到這種地步,悲劇性大笑話、人性尊嚴大諷刺。驗證台灣是人治、權治、獨治傳統保守封建國度最佳範例。相信台灣!相信公民總統的最後理智裁判,扭轉乾坤,改變自己的命運與國家的命運。 十三、加速政治改革發展─治憲與制憲若國家主權定位一致,新憲內容前半部大致相同,何不大家一起努力,認同國家與新憲共識,相互基於容忍、尊重與合作的基礎上,加速政治改革發展。將政治革新、政府改造擺第一,民粹意識擺最後,在和平、理性氛圍中,完成真正制衡制度與保障人權精神的新秩序憲法。最後全民公投通過,完成新憲條款治定,成為大家的憲法,所有全國人民、政黨必須無條件、無任何理由永矢咸遵。若違憲就必須勇於接受新憲法的制裁。 註:大愛戰略─此伏筆留給國家領導者與各政黨黨主席與諸位政治家們反其道(軍事戰爭)而行之(和平政治)之大智、大慧、大愛之考驗。 公民民主公民民主 政治的導引就在於變動的制度體系裡,建立在不變的自由民主基礎之上的彈性調和與發展。政治的機能就是匯集各方不同的思維,以應變與調和手段解決政治爭議、程序問題,化危機為轉機之原則的政治衝突管理。當利益衝突和價值觀念衝突時,突顯各式各樣意識型態的風格,其狹隘的區域思維導引政治領導意識型態對立,在無折衝又無折衷環境裡,進而導致對人對事的兩面看法,交集似乎只是一個抽象名詞。 以「政權公民化」、「公民總統」、「政府百分百公民主導」、「公政權」強調政治之未來理念與理論,使政治權力和政治責任楚界釐清,既無權謀也不與現實脫節,不分意識與黨派,強調領導與監督兩者制衡相輔相成,以廣泛型的制衡制度避免權力極度集中,發生恣權現象。當總統權大無制約,容易造成獨裁、腐敗;立法院權大無制衡,容易流於濫權、霸道。諸如此類予以調節與互動抗衡以及互相輔弼,讓社會中的政治精英負起政治分權與承擔責任。古代哲人孟德斯鳩、洛克政治權力分割理論,改變近代史18世紀君主政體的政治生態,成為今日以三權分立為基礎的內閣議會制或總統制或統合制。而今日「政權公民化」、「公民總統」、「政府百分百公民主導」「公政權」學理,中庸平實的國民主體理論是承先啟後,創造未來公民政權的政治基礎理論。這必須全民參與共襄盛舉,有您的參與獲得社會認同和信任,猶如魚得水、水幫魚,事倍功半,加速21世紀轉型為公民政府。不論國內或國外都是不可抵擋之潮流趨勢。 未來21世紀政權不再強調以政黨治天下的黨政權,而是以公民主導政權的公天下之公政權,公民不再是政黨、政客玩弄的棋子,政權屬於公有財,沒有執政黨的名詞,沒有任何人、任何政黨可以佔為己有。人人皆是公民總統,掌管政府的政權。在政治的角色中,扮演著偉大的掌權者;在社會的地位上,扮演好公民的角色,兩者不相違逆。除了自己公民角色外,身為政治家、企業家、教育家與其他各大家,其風範不但以自己個人品牌作出保證,在變動中求生存,當與對手競爭態勢之時,甚至仍要以自己的正義、公平、愛國情操之心作出保證,赴湯蹈火,保障國權、民權,為政治改革貢獻心力。 改變就從現在開始,讓台灣的政治心、文化情脫胎換骨,創新與領先國際標竿,深耕政治建設工程,為國家政治品質獎作為開路先鋒楷模,以知識經濟核心優勢發展,使原本塵封已久的政治家風範與精神再展現,大家齊心努力,共同推廣國民主義運動,提升政府效率及清廉。中華民國政府要出類拔萃,就必須先正本清源,由政府的組織改造,政治革新做起。不要踏著老舊的窠臼政治官僚道路:攏絡政商、酬庸分贓、循私舞弊、官商勾結、以黨領政、黨國不分。總統陳水扁先生說:「政治無撇步,就是相信人民,人民作主,相信台灣,堅持改革」;國民黨黨主席連戰先生也說:「改變就是現在」。換句話說,只有改革、改變、改造唯一之途,國家才會有更新的開始,才會走向政治清明的康莊大道。也才能夠達成公民主義制度、國民主義制度、三民主義制度的精義精神。
民心思變民心思變 正值國內政治運作充滿不安與疑雲,朝野紛擾互信全失,政府公信力因行政團隊領導者的道德瑕疵受到強烈懷疑,在缺乏互信與國家認同問題上呈現新的衝突與危機。政府公權力面臨不信任之危機感,社會輿論形成南轅北轍,仲裁者、公權力亦遭到一連串的質疑,若不能加速政府改造、政治自清,國家將面對著是動盪不安、政經混亂、道德淪喪的局面。慎思把脈台灣的紛擾因子,唯有實踐「公民政府」,畢其功於一役,徹底解決政治上不公、不義、反民主之體制,國家未來才有真正的希望。 十幾年前野百合絕食抗議,推動立法國會全面改選還政於民。今日學運新世代,理應自發性號召,爭取正義公理普世價值,薪火相傳,不問立場只問是非,不問藍綠只問黑白,一起參與政權公民化、民主深耕化運動,國會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全面公民直選,早日實現公民政權,使分裂兩極化的社會,回歸一統與正常。政黨與政府面臨當前最大的民主考驗首當其衝就是公政權的發展,爭取民意輿論的支持以及人民最後的檢驗,在政治改革的過程中急須防止台灣民主向下沈淪,而步入不可預測的政權陰霾。令政權公民化的思想主張在台灣得以實現,改寫台灣未來民主歷史,讓「政權公民化」種子播種萌芽成長茁壯綻放出多采多姿、燦爛美麗民主之花。無論朝野政治家、企業家、媒體、社團、社會精英、知識份子皆本諸於智慧、勇氣、正義的民主情懷認清現實的危機,解救同胞的痛苦,化解兩極社會心中怨恨,以理性表達和平訴求的方式,啟動政府改革列車。在最重要關鍵時刻,啟動政權公民化運動,制訂中央政府改造基本法,實施五權獨立制,治定新憲,將是目前解決憲政危機的最佳方法,化危機為轉機,建立民主政黨政治,促進朝野合作,社會和諧,國家安定。 喚起政府改造自覺,泛起政治改革漣漪,響起民眾思變呼聲,不分意識、不分宗教、不分黨派、不分族群、不分地域、不分階級、不分職業,舉國上下,團結一心,一起為台灣民主深耕打拼,加速五權獨立早日完成,打造國民自有、國民自治、國民自享政權的公民政府。全民一起來啟動政權公民化運動,治定公民憲法,共襄盛舉參與公正、公義、公平之「公民政權」改造運動,新民主送走舊專制民主,公民化政權送走黨營化政權,完成政治改革、政府改造,重新展現國家未來新民主契機。
國家未來希望國家未來希望 國家賦予人民更大的參政權、監督權,徹底實施全民政治,是政府必要義務如此做,人民更要有權利積極爭取的公民權,在「政權公民化」的政府架構上,重新建立新秩序、新效能、新希望,使人民、政府、國家處在三贏的局面,而立於不敗之地。 憲政改革、政府改造在於如何讓政治更清明,政府更有效率運作。在制度化、法制化、政權公民化三方面如何發展,才是憲改改革、政府改造真正的重點。對政府而言是一種互動式發展,對政黨而言是一種良性競爭。改變過去政府效率牛步化、行事風格牛皮化、派閥政治、黑金政權、政權黨營私有化、以黨專政、黨政不分、一黨獨大、一手遮天、一種聲音的種種弊端與污點。 憲法的精華在於總統、五院權責釐清與全民監督上軌道之兩者為新政府改造所做的努力。還政於民推動憲政改革實施五權獨立制,建立民主政治與政黨政治的民主政黨政治,未來任何政黨或任何領導階層很難與民主背道而馳。落實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真正使得民有、民治、民享三民主義與國民主義之公境界發揮極致,讓人民以實際權力直接監督政府的施政以及決定台灣的未來前途,人民當家做主,不僅是國家的主人,總統與國會議長的頭家,也就是國家的公民總統。 暫且拋開統獨爭議,拋棄各種意識成見,讓第三種聲音─人民的聲音清晰地表達出來,提供建言方略,拋磚引玉,全民參與腦力激盪集思廣益,透過第四權的媒體傳播擴散,以人民的力量抵禦政黨既得利益的反改革。將政府公僕替換視為常態,是公民政府轉換新血輪的最佳方式,做不好的政府官員,人民隨時汰換。堅持改革、改革徹底,為人民請願,以2300萬人民作為後盾。政黨的利益只是一時的,台灣人民的利益是長期的,多多為人民著想,成為受人尊敬愛戴的政黨、政府,讓台灣政治明天會比今天更美好。 最後,要強調的是公民政治道德。公民依法言行,必須提醒的是:公民權也會因犯罪事實,褫奪公權。同理:違背憲法公民總統規約,等於自己良心對自己意識審判,做出褫奪公民總統權利的裁決。 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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